本篇報告是以傣族簡史來端看歷代中共對於傣族所實行的民族政策。

  在開始探討中共對傣族的民族政策之前,必須要先注意到一個中共在撰寫各少數民族歷史時,有著很獨特的見解:是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毛澤東和史達林(Joseph Stalin)、甚至是周恩來的思想所影響著其政策走向。這一連串的民族理論貫穿了中共看待少數民族歷史的思維與角度,同時也是中共在制定統治少數民族的政策上,一個意義非凡的中心思想。

  一切的原點,要回歸於馬克思在西元一八四三年發表的《猶太人問題》(The Jewish Question):政治解放是資產階級革命,人類解放是指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要把一切受政治和社會壓迫的人民給解放出來,這也包括了世界各民族,以達到各民族完全的真正平等。

  西元一八四七年,恩格斯在紀念波蘭起義的國際大會演說上發表他的想法:「任何民族當他還在壓迫別的民族時,不能成為自由的民族。要使各民族真正團結起來,就必須消滅現在的所有制關係。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勝利,同時就是一切被壓迫民族獲得解放的訊號。」這一句話意義深遠,因為他囊括了日後中共的民族政策與其思想,「資產階級的壓迫」橫亙了整部少數民族史。

  毛澤東認為中國各民族在各方面都存在著交流,而這交流形成互相依賴的關係,不斷衝擊剝削階級實行民族壓迫,最終必會走向統一。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在民族關係上表現出來的反動(被毛稱為國民黨思想)需要在五個方面著手:一般(全世界皆有的民族問題)與個別(差別和特殊性)、整體與局部(五十六個民族的整體和各民族間的關係)、原則性(堅持社會主義的改革)和靈活性(根據民族差異制定自治區)、抓矛盾點確立重點(反對大漢族主義,注重以社會主義的改革路線來幫助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發展)、調查研究。日後中共在統理少數民族的政策上,由毛澤東的五點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政策,周恩來著手規劃其具體內容。周恩來在中共建國初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並修正當時國內流行的史達林的民族論點,使其和毛澤東的民族論點相互結合,形成適用於中國的民族理論。

  敘述完中共其對於民族政策的中心思想,再來要開始進入主題:

  在中國境內的傣族多半分布在雲南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在此只描述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在中共所撰寫的傣族歷史中,很強調一點,那就是傣族在遭受到中共的社會主義改革解放之前,西雙版納就保持著完整的封建領主制和奴隸制,一切土地盡歸「召片領」所有,召片領是領主集團的總代表,是西雙版納的最高所有者。耕種領主土地的奴隸,必須向領主繳納實物地租,奴隸耕種了領主土地後,也就失去其人身自由。《明史‧雲南土司傳》的「威遠」記載:

  「永樂二年(西元一四○四年),算黨為車里所擄奪其地,命西平侯諭之,乃還算黨及侵地。八年(西元一四一○年),威遠州奏;其地與車里接境,累被各土司劫掠,播孟實當要衝,乞置巡檢司,從之。」

  由上引史料得知,直到十五世紀初,西雙版納及其郊近地,雖已發生封建性的土地併吞,但各部之間仍帶有奴隸制下的掠奪行為。

  西元一九一一年,中華民國於西雙版納設縣,但仍准第三十六代召片領刀承恩襲車里宣慰使(十二版納的中央政府為車里宣慰使司,車里宣慰使是最高行政首長)世職,直到一九四九年第三十八代刀世勛時,中共宣布解放才停止召片領的世襲。

  民國時期,傣族對政府負責的負擔仍舊沉重,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政府明文規定的徵收項目,一是官吏各式各樣的敲詐勒索。政府的明文徵收,有門戶税、行政費、渡口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稅、抗戰時期的救國公債等等。

  在中共建國之初,就把馬列主義和中國各民族的實際情況,把實行自治區作為中共「解決民族問題方針」的辦法。一九四九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中指出:「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可實行區域自治。」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管理地方財政、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公安部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於是,西元一九一五年二月,中共中央派遣的中央民族訪問團在佛海縣召開了西雙版納的各族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是成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的第一次籌備會議。在五月的第二次籌備會議中,宣讀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草案》,其後通過了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名單,成立自治區籌備委員會。

  中共在成立自治區時碰到到了幾點難題:

  一、對於傣族的車里宣慰使和土司制度的存廢,中共以「哈尼族、布朗族、拉祜族在歷史上受傣族的封建領主所統治,中共有義務確保各民族實行其民族自治權」的理由把以上兩項給廢掉。

  二、以傣族為名的爭議:傣族在當時佔西雙版納的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二;哈尼族、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總合百分之四十八。這導致其他民族對於「為何單用傣族為名」產生了相當大的反彈。

  三、西雙版納是傣族在西元一五七○年才出現的稱呼,反對人士抗議:「西雙版納是傣族宣慰使的統治區名稱,為宣慰使勞役、納款的負擔單位,有舊制度的味道。」

  四、自治區首府設置地點的爭執。一部分民族認為,首府地點的設立對他們而言,具有更多的資源可以運用,於是各地都爭相要求設置首府,最後在歷史背景、經濟文化、發展潛力等條件下,才通過以景洪縣的允景洪鎮為首府。

  在中共或調停、或勸說、或強迫的手段下,終於在一九五三年正式召開第一界各族各界人民大會。一九五五年,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區改名為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中共在自治州下設立了財政局和稅務局,並實行「三照顧」,分別是:

  一、流動資金比內地高,利潤留成比內地高。

  二、對生活必需品實行最高限價。

  三、對農產品實行最低保護價。

  另外還有實行於邊界山區的「三免費」:小孩讀書、看電影、治病均免費。

  除了海關稅、企業投資的收入稅外,農業、鹽井、茶、釀酒、屠宰等稅統收統銷,在西雙版納徵收的稅目只佔全國、全省的百分之五十五,稅率也較內地低,並免除了傣族重大節慶時的屠宰稅和自行車牌照稅。

  毛澤東說過:「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幹部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自治州內培訓共產黨的幹部就是重要的一個課題。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黨幹部來源有兩項:一是由共產黨直接挑選物色青年參加民族工作隊,藉由土地改革運動、團結生產、反帝(帝國主義)愛國作為考察成績的評比;一是開辦學校和訓練班。

  關於「和平協商的土地改革」,是共產黨針對西雙版納那些「階級壓迫制度、封建領主制度」,為了解放村莊生產力,擺脫中間剝削的高壓負擔所做的改革。原來在中國漢族農村的,採取狂風暴雨式的土改,在族群複雜,又有強鄰壓境的雲南是不適用的,所以中共採取了「和平協商的土地改革」。《和平協商土地改革條例》內明定:廢除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同時廢除領主和地主的官租、地租、勞役雜項、高利貸、貢賦、特權、債務,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至於在重新分配領主土地時,會預留一份和農民相同大小的地,讓領主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在大躍進時期,西雙版納出現了大量的高級社、初級社和十九個人民公社,由於社大人多,管理困難,再加上當時的「共產風」興盛,講究吃大鍋飯的精神,給西雙版納的生產經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公社又達到了高潮,生產長期停滯,西雙版納內的人民糧食來自回銷,生活靠救濟金,生產靠貸款。文化大革命後,鄧小平恢復了定額管理、小包工、評工記分等辦法來重新刺激生產。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以聯產承包到戶為主的農業生產責任制,並在一九八四年撤銷人民公社。

  最後,在寫報告的三本書內,都會提到「少數民族在黨中央政策生活水準獲得了長足的進步與改善」之類的話語;但我在網路上找到的一篇關於溫家寶在二○○八年三月底訪問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時,當地農民提到了他們生活的諸多困難,包括農業生產成本高、鄉村衛生院條件簡陋、農村教師住房困難等問題,對照著書上十幾二十幾年前的照片,我不禁納悶,是否真有如書中所說「長足的進步」?

  再說,書裡頭將中共的民族政策極度渲染美化,尊重當地信仰宗教、自治自由之類的話,甚至連民主這詞語都大剌剌的用出來了;不過事實真的是像中共所監控下完成的簡史那樣美好嗎?

  少數民族在宗教上的信仰,常常不僅僅是簡單的信仰問題,而且是他們維繫族群生存、團結和發展的重要精神旗幟,是理性和感情的高度結合,甚至是生命意識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中共一方面指斥宗教是精神鴉片,一方面卻用權力和暴力強迫人民信仰馬列主義,這就對篤信宗教的少數民族人民帶來了致命的壓迫。中共和它的軍隊,中共和它的文革,中共和它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掌權者們對少數民族宗教、宗教設施及宗教事業的戮力破壞和摧殘,實在不能不說是對少數民族人民心靈的最大傷害和殘害。

  雖然每一個少數民族地區都有所謂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招牌,但是,每一個自治區、州、縣政府的主要領導人,都必須是漢人,或必須是已經完全皈依了中共的人,都必須接受中共同級自治區、州、縣地方黨委全方位專制領導,這就將少數民族地區的所謂自治,全然翻作了一篇篇假話。這在漢族地區,人民尚因為自己是漢人而少了一分民族情緒上的反感,但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人民則無疑會對這種完全虛假的自治,充滿憤懣之情。

  中共以馬列的「階段鬥爭」理論和毛澤東的「民族鬥爭問題說到底還是階級鬥爭問題」的「鬥爭理論」為根據,在少數民族地區以進行階級鬥爭來實行民族鎮壓,造成了少數民族人民對於漢族人民、直至對於整個中國的巨大離心力量。因為,無論中共怎樣地壓迫和殘害漢族人民,都還不會造成漢族人民的民族分裂和民族獨立意識。對於同漢族人民不同種,不同族,甚至是不同文字、不同文化和宗教的少數民族地區人民來說,中共用鬥爭的方法,專政的方式,特別是暴力鎮壓的手段來對付少數民族人民,無疑只能形成由民族壓迫所造成的民族對抗局面。而由民族壓迫所導致的民族對抗,其最後的結局,不是少數民族的消亡,便是少數民族的分離和獨立。由是,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問題,就勢必要演化成為少數民族地區人民與漢族人民的關係問題,直至和中國的關係問題。並且,國家認同和國家分裂的問題便會接踵而來。

  因此,在閱讀中共出產的其各少數民族簡史時,我們不得不以更謹慎的態度,思索並考證中共對各少數民族的政策,其完善程度是否真能如書中所言。

  參考書目: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編寫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概況》,雲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一版。

  李廷貴、范榮春,《民族問題學說史略》,貴州民族出版社,1990年一版。

  江應樑,《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一版。

  辛灝年,《誰是新中國──中國現代史辨》,Published by Blue Sky Publishing House,1999年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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