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明朝統治者為了防止海內外勢力互相勾結以危及其封建統治,為了對海外貿易實行最大限度的壟斷,於是執行了一種以朝貢貿易為主的官方海外貿易制度,要求海外諸國以朝貢的形式入明進行貿易,而外國內私人出海貿易則嚴加禁止。

明政府實行朝貢貿易的實質是以賞賚的方式向朝貢國家購買貢品。這些貢品一般由進貢方物。國王附進物和使臣自進,附進物三個部分組成。對於一般進貢方物來說,明朝政府考慮的政治因素比較多,在賞賜物上的虧損確實比較大,而對於在朝貢物品中佔絕大多數的自進物和附進物則是採用給價收買的方法,這本身就是一種國與國之間的長途販運貿易它具有不等價的交換、賤買貴賣的特點,朝貢國既可以把海外奇珍當作奢侈品運到中國來,又可把中國的一般商品運回本國當成奢侈品,因此不管是明朝政府或者是海外朝貢國家都可獲得高額利潤。正因為具有如此重要的經濟利益,故明朝政府不惜利用國家權力,對海外貿易實行控制和壟斷,鼓勵海外諸國入明朝貢,以求海外貨品大量輸入,這就是朝貢貿易得以長期為持的根本所在。

朝貢式的海外貿易對當時的明代極為重要,但是要令這個制度可以運行,有幾個必要解決的問題,一是外向宣揚明朝,以吸引外國朝貢,二是以巨大的軍事力量去鎮壓那些在海外從事貿易的我國海商集團,因此,便產生了鄭和七下西洋以達到以上目的,以保持朝貢貿易。

─節錄自廖偉明、冼家康、李綺文、梁綺雲、許慧貞《中西文化交流史導修報告:鄭和下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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