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文章以「反智」與「智性」、韋伯(Weber)二分法中的「傳統」和「現代」作為解釋相權和君權之間的互動關係。作者引用了魯道夫夫婦(Rudolph)的觀點,認為傳統與現代化之間,存在著辯證式的關係,是兩者之間的一道銜接橋樑,在時間條上進行揉合式的互動。

  作者指出中國傳統思想中反智的成分被依附在法家、黃老道家和法家化的儒家中,而反智的核心樞軸是「尊君卑臣」這一個觀念原則。作者認為,君權的掌握者,通常在保護自己權力上不遺餘力,是非理性的掌握;而相權和君權是一種依附關係,相權是君權為了控管掌握國家行政的官僚體系,所設計出來的一個核心樞紐。然而君權的「絕對性」、「最後性」、「獨占性」遭到相權顯形或隱形的侵犯之下,皇帝就會利用權力轉移的手段(近臣、宦官)來分散相權的力量以達到君權擴張的目的。

  中國受儒家文化薰陶極深,在君權的約束上也用「天」、「理」和經典教育來試圖培育出一個完美模型下的皇帝,家法和古訓也同樣可以達到制約的效果,同時也是阻撓改革的一把雙面刃;然而君權的使用可以讓以上的約束保有彈性空間,進而讓這些約束力失效而加強了君權的使用上綱。這時候第三種約束力就會挺身而出來抗衡君權的過度擴張,那就是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剛開始也是依附君權而生,目的是君主方便管理國家的一部行政機器;隨著時間日久,官僚體制在吸收了「國家公僕」和「人民利益的法度」這兩個概念後,會逐漸脫離君權的全盤掌握,形成一個擁有自主意識、自主運行機制和高客觀性的一個有機體的存在,即使是君權也無法盡數破壞這個存在,或是強行灌輸君權的意志。在君權無法對官僚體制進行大規模破壞之餘,就只好拿代表「百官之首」的相權進行開刀,這也就是相權隨著時代的演變也跟著進行「波紋式的循環發生」:皇帝集團下的近臣逐漸掌握權力,進而取代原先的相,隨後在公僕觀念興起(從私臣到公職的心態轉變)後,又和君權相抗衡,又再一次重複取代的動作。

  作者舉太宗破格在政事堂會議中安插一個殿中侍御史的小官的例子,來說明君權就算在現有環境的固形之下,也會運用有形無形的勢力和手腕來對整個環境(不同地區的勢力對峙)進行微調,微調到能夠君權順利擴張而不被阻撓威脅的情況。隨後相權在不斷被君權打壓之下日漸萎縮,在宋代相權已失去兵權和財政權,僅留下行政權;到了君權勢力達到歷史高峰的明代,廢相之舉已是水到渠成之事(雖然日後有內閣取代性質)。

  作者最後提到,非理性的君權必須以非理性(武力)來捍衛自己在政權上的合法壟斷地位,而理性的官僚體制必須以專業分工的理性規劃角度來管理國家,因此在兩個基本面就互相矛盾的局勢之下,勢必有一方會遭到另外一方擴張勢力下被擠壓發展空間的犧牲品,而原本是依附在君權之下的相權,自然就成了這冤大頭。而君權為了能有效掌握相權的控管能力,就不得不樂於和宦官分享君權的獨占性,也就演變成歷史上每朝的宦官,地位會隨著君權高漲,聲勢也水漲船高的景象,與其說宦官之權是依附在君權下而逐漸孳生的產物,倒不如說是君權分割後的另外一個政治實體,用來干涉整個官僚體制的運行。

  作者結論為,君權乃歷史演變下的產物,也順著時代演化而跟著消逝;然而國人在長期的薰陶之下仍然產生一種冀望權力集中的強者領袖才是最有效率之現代化途徑的潛意識,若是單純憑藉著傳統中非理性的力量來驅動現代化的工程,結果只會和現代化相形漸遠。



  在書中作者有提到,中國的官僚體制在早期就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具有高度理性的客觀有機體(請容許我使用此字眼),官僚體制在發展初期主要偏重於農利事業和相關的附加工程,或以此為軸心而呈現放射狀的經濟導向,在後來才慢慢導入儒家系統的禮(別身分尊卑,約束高階貴族宗室的統治工具)、法(約束基層百姓的籠罩統治工具),隨著地方分級(郡縣以降)的精緻化,官僚體制也勢必得走向專業分工來統理這個核心概念一統的大帝國。

  作者提到了英國的官僚制度,和中國很不同的一點是,英國的君權和相權並非像中國般是主(君權)從(相權)關係,而似乎是兩條有聯繫點,卻各自經營發展的平行線。發展到最後,英國的相權已經不亞於君權,甚至於取代了君權的進一步發展。代議政治在歷史上和君權相權的勢力消長,的確是個震撼彈。由英國來比較中國的官僚體制,中國在鴉片戰爭後對外的資訊開放,才慢慢走入了世界的政治思想潮流之中(雖然也走的腳步蹣跚),若是無這一個歷史的轉戾點,中國的君權沒落恐怕還要再多晚個幾十年,甚至是幾百年。歐洲固然也有君權膨脹至高峰點的時期(法國路易十四的君權神授、俄國的彼得大帝、普魯士的腓特烈大帝),但要像中國這樣君權強勢重壓著相權的景象恐怕也是罕見。

  原因在於,中國的官僚體制存在著一種微調性的僵化,而法(在書中解釋為客觀化的官僚制度,也是治理國家的基準)卻存在著微調性的彈性。我的想法是,綜觀歷朝,在改革換代之虞,在制度面上多會參考前朝的優良面而承襲下去;皇帝的言行準則也必須緊依照儒家的「聖王明君」這個大框架去進行揣摩,在整個官僚體制都受到儒家思想的薰陶之下,任何事情就都有一個前車之鑑(就是先例、榜樣);然而正因為這股「先例」,讓中國政治在進行大刀闊斧的全面性改革時,自然就遭受到傳統利益人士(稱為守舊派有點劃地自縛的味道)的強力阻撓,最後都無疾而終,以失敗收場,而只能進行微調式的小幅度改革。

  然而君王在行使君權時,常常會受到官僚體制客觀性的阻撓(在這裡簡略稱為法),在君權不能忍受受到挑戰與侵犯的大前提之下,自然會動用君權內的「絕對性」和「非理性」對權力慾望的衝動,來對法進行合理化的去除障礙,這使得中國的法充滿了明文條例,其實質內容卻充滿了不確定性,在地方層級的官員在判案時,不是使用判例,就是自由心證(遵循禮制規範、道德感、收受賄賂),難以落實普及法規法治,人民也缺乏對法治的概念。相反的歐美國家就十分注重法治的重要,也因此在率先保障人身(財產權的保障尤其重要)之下,歐美才能夠以突飛猛進的速度發展工商業,這一點就是中國在近代以前始終都無法盡善盡美的缺憾,是制度僵化和彈性化兩種矛盾下的衝突產物。

  端看日後歐洲君相權之間的平行發展,和中國君權強勢擠壓相權的發展空間,到近代的歷史看來,雖說是以結果論來評析成敗,不過就客觀背景來看,當時的中國為了承擔一個概括性的人口龐大帝國,不得不上行下效的,以一個模糊的精神概念(隆禮重法)來統治國家,才讓君權有了長足發展的絕佳機會。



參考書目:余英時,《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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